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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竺某某、田某芝、林某某、竺某某、竺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计算错误,应于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辛民审判员 段桂东审判员 吴德河 书记员: 赵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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