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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计算错误,应于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辛民审判员 段桂东审判员 吴德河 书记员: 赵全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