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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