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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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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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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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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化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又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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