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隔夜酒,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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