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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滥伐林木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上述的砍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自己所有的非林地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属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的油锯一把,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常某某。 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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