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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某与焦某、天津华瑞光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病历中虽记载原告现住址为深州市××××村,但其应为原告户籍所在地,病历中虽无和联合加强营养的医嘱,但考虑原告伤情严重且已截肢,其应有人护理并需加强营养,故被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为了证明自己在天津市居住,原告提交了深州市徐家湾村委会证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梅厂派出所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户口本。对此,被告平安衡水支公司均无异议,被告太平洋天津分公司除对村委会证明和派出所证明及营业执照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因无负责人签字故不予认可,村委会不具备出具当事人在其他城市居住的证明的能力,原告提交的梅厂派出所的证明仅能证明原告2017年12月17日居住于天津,无法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内原告连续在天津市居住,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并非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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