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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肃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