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静 审 判 员 再那甫古丽 代理审判员 欧阳 翼雯 书记员:莫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