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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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6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犯罪数额67883.98元,已将非法抵扣的税款缴纳,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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