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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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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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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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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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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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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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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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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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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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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犯罪数额67883.98元,已将非法抵扣的税款缴纳,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家港市**制造有限公司、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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