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麻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达成和解并已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吴某某系年满七十七周岁的老人,本案因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调查,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人忠厚,和邻居相处和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免除吴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件当事人双方系近亲属关系,又因生活琐事引发,案发后张某某对张某乙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张某某系投案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投案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达成和解并已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侯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经调查,侯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为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其父亲和被害人系叔伯兄弟,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调查,孔某甲平时表现良好,为人老实,积极参与村集体事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免除孔某甲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张某某对被害人楚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丈夫系堂兄弟关系,双方矛盾得到化解,同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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