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李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李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安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105.1mg/100ml;系查获到案,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经调查,安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9mg/100mL,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兹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兹某某社会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兹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赵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赵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孙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孙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孙某某日常表现良好、无劣迹。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孙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靳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靳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被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王某某日常表现良好、无劣迹。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王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张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张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mg/100mL,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白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白某某社会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赵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90mg/100ml;系查获到案,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经调查,赵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9mg/100mL,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侯某某社会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侯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