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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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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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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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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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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系退役军人,被政府安置在公益岗位,建议酌情从轻;其系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小;其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再犯可能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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