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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辛集乡边庄478号。2011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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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147号。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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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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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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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到交警部门投案,属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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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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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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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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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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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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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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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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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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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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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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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薛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薛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承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丁XX现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尚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按照现在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丁XX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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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成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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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庭前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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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2-0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冯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红 审 判 员  何立龙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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