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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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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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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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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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