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