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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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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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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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