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雪 审 判 员 黄志坚 代理审判员 高 芳 书记员:何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褚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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