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李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天,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范某某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能够听从管理,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在本次减刑后所余刑期较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 书记员: 吴云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安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文海 审 判 员 李庆平 代理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李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爱 华审判员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 书记员:艾 克 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已扣除减刑日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 新 红 审 判 员 努斯拉提 代理审判员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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