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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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