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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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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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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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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当事人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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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真诚悔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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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当事人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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