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 审判长 魏根理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甲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后又主动投案,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其未履行下车查看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造成的损害等驾驶员应尽的基本义务,直接离开肇事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一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对被告人赵某一从宽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一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可对被告人赵某一从宽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110救护和报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肇事情节不同于其他行驶中的交通肇事;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有积极施救、投案自首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到2016年1月27日止)。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应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2000年1月7日,事故发生后,原告人已于2000年8月诉至本院,本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0)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人于2001年8月向本院执行局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以(2001)河执字第455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中。原告人不能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肖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2000年1月7日,事故发生后,原告人已于2000年8月诉至本院,本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0)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人于2001年8月向本院执行局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以(2001)河执字第455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中。原告人不能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肖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庭审中辩解称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擅自离开老河口,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审 判 长 刘建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