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认罪认罚,不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重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挽救及办案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宋某某在被查获公安侦查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危害后果;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宋某某在被查获侦查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危害后果;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 5、宋某某危险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认罪认罚,不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重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挽救及办案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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