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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雪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雪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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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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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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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吝峰伟)(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吝峰伟)(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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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吕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吕某某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51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吕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在凌晨;6、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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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马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马某某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94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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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崔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崔某某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5.59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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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王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王某某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2.17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王某某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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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造成危害结果;本人系初犯,历史上无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家中孩子年龄小,需其本人抚养。本着教育挽救的办案原则,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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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向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秦某甲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秦某甲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5.85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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