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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