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国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郭芮(院印) 书记员: 刘美束、夏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孙国君 书记员:尹鹤绮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吕 彦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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