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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