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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梅某某主观上明知从廖某某处购买的沙夹石是违法所得而予以收购,梅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