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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书记员: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