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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拦截他人无证采砂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