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吕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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