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 审判长 魏根理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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