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与程某某、周某丙互殴,造成周某甲轻伤二级;周某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四人均是直系亲属关系,案发后双方均已经互相赔偿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时间至今已有三年多,相互之间的矛盾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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