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明知是龙某某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人民币4800元,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起点,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现经一次退查后,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