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事故发生后,极积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通民警来处理,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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