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杰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杰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文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走,没有避让行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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