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躲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躲实施电鱼行为时间持续较短,所获不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班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班实施电鱼行为时间持续较短,所获不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其捕捞数量较小,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挽回生态破坏损失,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顶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顶实施电鱼行为时间持续较短,所获不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王某顶系精准扶贫户,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其捕捞数量较小,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挽回生态破坏损失,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业实施电鱼行为时间持续较短,所获不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