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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余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余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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