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组织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罗田县**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组织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田县**有限公司、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组织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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