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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刚过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在纪委监委办案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罗田县监察**会建议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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