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辩护人建议对其从宽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红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舒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