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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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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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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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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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