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本案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家庭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本案被害人孙某乙、孙某甲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邻里间琐事引发,卓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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