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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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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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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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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续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续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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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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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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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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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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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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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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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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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害人李某某的伤系王某某、李某某二人殴打所致、王某某一人殴打所致还是意外致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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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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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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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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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冷某某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是造成宋某某损伤的唯一原因,这期间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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