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查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7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尚某某在上访过程中是否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能够达到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危害后果不清。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全某甲是否积极参与了此次打砸行为,全某甲到现场之后所起的作用不清。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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