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能够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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