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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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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0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0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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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能够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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