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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敬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敬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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