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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