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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庭)(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庭)(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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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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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创明)(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创明)(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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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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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创建)(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创建)(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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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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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传书)(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传书)(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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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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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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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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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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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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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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