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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9月27日